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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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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韩国修订《电业法案》
年3月31日,韩国贸易、工业与能源部宣布修订《电业法案》。修订后的法案将于年10月1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1.限制太阳能项目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股权的收购或转让
根据修订后的《电业法案》的规定,收购从事电力生产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股权须经贸易、工业与能源部批准。目前,获得该批准的主要障碍在于收购者的资金和技术证明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电业法案》修订后,新增一项批准条件,即控制股权拟收购和转让时该特殊目的公司已经开展日常经营。设置该条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还未开展相关项目时,对太阳能项目公司进行风险过大的投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收购或转让股权(纵向收购等),都须遵守该新增限制的要求。
2.听取本地居民意见
根据现行《电业法案》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电力设施安装设立地点必须得到当地人的同意。为了消除该标准的模糊性,修订后的《电业法案》要求进行太阳能、风电、燃料电池项目公司必须完成向设备安装地点的居民征求意见的过程。
3.对未按要求恢复山地、林地的企业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现行的《山地管理法》第39条规定,森林服务部有权要求电力生产企业对山地或林地资源采取临时恢复措施,以防止自然灾害等发生。修订后的《电业法案》增加了第31条第2款这一新规定,要求电力生产企业在进行任何电力贸易之前必须遵守森林服务部提出的任何林地恢复命令。如未遵守,则贸易、工业与能源部有权根据森林服务部的请求,在企业完成山地林地恢复前,暂停企业经营甚至吊销其电力生产营业执照。修订后的《电业法案》同时也规定了可再生能源企业未遵守山地林地恢复措施时,贸易、工业与能源部也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阿联酋
阿联酋明确本国《外商直接投资法》正面清单
依据阿联酋年第16号内阁令(CabinetResolutionNo.16of),阿联酋已明确了外商获准直接在阿联酋投资的行业和活动的清单(正面清单)。
年阿联酋引入了《外商直接投资法》,该法为外资持有阿联酋在岸公司(即阿联酋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公司)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路径,外资最多可持有在岸公司%所有权。在该法引入前,阿联酋所有在岸公司都受到严格的外资所有权限制,外国投资者最多仅能持有其49%的股份,而阿联酋国民(或公司)则最少应持有51%股份。阿联酋《外商直接投资法》采取了负面清单+正面清单的形式(其中负面清单中包含13个明确不向外国投资开放的行业)。此次阿联酋内阁发布正面清单,使得外资将获准参与正面清单中的经济事项。
《外商直接投资法》的正面清单现已明确并生效。该项内阁令列举了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的项经济活动,且该正面清单明确了各个经济活动中的最低资本要求和其他特定条件及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未在正面清单中列举的经济活动,虽然阿联酋《外商直接投资法》的确规定了可以向有关权力机构提出申请,但是此类申请需要在个案基础上进行审查。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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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欧盟法院就CotyGermany诉亚马逊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
4月2日,欧盟法院(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Union)就CotyGermany诉亚马逊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本案的焦点在于亚马逊是否会因给侵犯欧盟商标权的商品提供仓储而对商标侵权承担责任。
纠纷起因是Coty发现亚马逊网站上有第三方卖家未经同意销售其品牌香水,亚马逊提供了仓储和物流服务。案件先是在德国进行诉讼,Coty公司主张亚马逊违反了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第3款b项。法院判决Coty公司败诉,后者提起上诉。上诉案件审理中,德国联邦法院申请欧盟法院对一个关键问题作出初步裁定,即:仓储第三方卖家的商标侵权商品,但对侵权事实并不知情,是否一定应当被理解为是为了出售这些商品或为了将这些商品投放到市场上,即使该主体本身并不追求这些目的?对此,欧盟法院确认,仅仅是为第三方卖家的商标侵权商品提供仓储和宣传,但对侵权事实并不知情,不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中的“使用”商标的行为。
这一判决让销售第三方产品的市场主体舒了一口气,他们不会仅仅因为仓储和宣传行为就被认定侵权,除非:(1)他们明知存在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第3款b项规定的侵权事实;(2)他们抱有出售这些商品或把这些商品投放到市场上的目的。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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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秘鲁通过紧急状态令,修订国际和国内仲裁规则
年1月24日,秘鲁行政部门通过第-号紧急状态令(以下简称“紧急状态令”),对第号立法令(以下简称“《秘鲁仲裁法》“)中有关国际和国内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
在秘鲁,国内和国际仲裁受以年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的《秘鲁仲裁法》管辖(有修订)。《秘鲁仲裁法》于年通过,经过立法部门的广泛审议和与该领域专家的磋商,被视为该地区的现代仲裁法。
《秘鲁仲裁法》虽然对秘鲁的仲裁制度作了一些重要的改进,但并没有对该国的仲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紧急状态令的序言部分强调了这一点,其中说,虽然《秘鲁仲裁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仲裁,但法律没有考虑到国家是当事方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因此,它“不足以确保透明度和避免腐败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等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
紧急状态令提出的主要修订如下:
1.当涉及一方主体为国家时,紧急状态令规定可以进行机构仲裁或临时机构仲裁,但是只有当涉及的争端金额不超过大约美元时才可以进行临时机构仲裁。
2.临时措施:寻求对国家采取临时措施的一方必须提供数额不低于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该保函不受任何条件约束,在仲裁程序期间继续有效。
3.涉及利益冲突:在处理委任仲裁员时所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时,紧急状态令禁止曾作为任何一方的律师或专家,现在又被卷入同一纠纷的人,或者有个人、劳工、经济或金融利益的人被委任为仲裁员,这可能与他或她行使仲裁职能相冲突。
4.仲裁员的回避和撤换: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员拒绝、保持沉默或者不辞职的,由仲裁管理机构作出裁决。在秘鲁国内仲裁中,如果没有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则将该决定提交仲裁所在地或达成仲裁协议的地方相应商会。在国际仲裁程序中,位于仲裁所在地的商会或利马商会(如果双方没有商定仲裁地点)将对该质疑作出裁决。
5.透明度:仲裁程序和裁决将在程序结束后公开。当事人约定机构仲裁的,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如果仲裁是临时的,则这种义务由参与仲裁程序的国家实体承担。
6.结束案件:如果在4个月内没有采取行动推进涉及秘鲁的仲裁程序,任何一方都可以宣布结束案件。
7.损害赔偿和费用:在秘鲁作为当事方参与的仲裁中,仲裁员不得裁定行政罚款或仲裁费用以外的事项。该条款没有澄清哪些事项将被排除在外。
8.仲裁裁决的撤销:秘鲁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仲裁裁决因为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或者仲裁程序未得到有效通知,或者无法提出自己案件中主张的,仲裁庭应当在当事人的辩护权受到侵犯的程序阶段重新提起仲裁程序。在这些情况下,紧急状态令补充规定,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更换其任命的仲裁员,或要求取消作出裁决的仲裁员的资格。
来源:韩婷、郑方颖、石佳、杨韵、赵刘颖、沈嘉慧、李佳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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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查明是什么?
狭义上是指域外法内容的确定,在普通法系称为域外法的证明。广义的查明还包括域外法在国内诉讼程序中的性质、查明途径、程序以及无法查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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